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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申报2016年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立项项目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9-18 编辑:


各学院(部、处):
按照《关于申报2016年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立项项目的通知》(鲁学位办〔2016〕9号)要求,根据《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和《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见附件1)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16年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立项项目申报工作安排如下。
一、组织申报
请各学院(部、处)积极组织广大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及有关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充分准备,科学论证,择优选报。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评审,择优上报。
对已审批立项的项目,要加快研究进度,及时进行项目结项或鉴定;对已初步形成的研究创新成果,要继续深化研究,不断总结与完善,加强实践与推广应用。
二、申报范围和要求
1.申报的项目应结合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围绕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研究生教育管理等方面开展研究,探索提高研究生教育水平和质量的规律、措施。
2.项目申报负责人应为具有3年以上指导研究生经历的导师,或从事研究生教学3年以上的任课教师,或从事研究生教育管理及学位建设等工作2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学校共限额9项,行政机关管理人员申报的项目不得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的四分之一。
3.申报的项目中获山东省经费支持的项目不超过学校申报总数的三分之二(即自筹经费项目不少于三分之一),申报省资助的项目是否可转为省立项自筹经费项目,请在申报一览表与申报表中注明。
4.已结题或鉴定的项目,对推动研究生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继续深入研究的,可申请再次立项研究,但要重新填表申报,并提供原项目的研究报告、结题报告及相关成果材料。尚有在研项目的,项目申报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
5.设立专项项目。从2016年起,在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中设立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专项项目(专项项目研究主题见附件2)。专项项目针对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内容进行研究,项目负责人除应符合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申报条件外,需具有深厚的研究生教育理论素养或对研究生教育政策有系统全面了解,能够按照省学位办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提供对全省研究生教育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报告或研究成果。专项项目每校限报1项,申请书与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一致,申请书中申请类别修改为专项项目。专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项目申报、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按照《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三、材料报送
请各学院(部、处)将推荐申报的《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申请书》(见附件3)一式4份,连同《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申报一览表》(见附件4)1份;应结题的项目提交《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见附件3)一式3份,未达到结题时间的项目提交《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书》(见附件3)一式3份;以及相关电子文本(发送至kdxwb2016@163.com),于9月25日前报送研究生处学位办,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 杨老师 岳老师
联系电话: 84022387 88958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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