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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免试
青岛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9-21 编辑:研招办

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16]14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以及当年教育部、团中央和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以下简称“推免生”),是研究生多元招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提高研究生招生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和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机制。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三条  学校以提高选拔质量为核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推免生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突出能力考查,注重一贯表现,强化对学生科研创新潜质和专业能力倾向的考核。

第四条  提倡优势互补、加强交流,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推免生报考本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纪委机关、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负责人担任组员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推荐工作,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副组长为直接责任人。

学校还将成立主要由教学督导员组成的推免生遴选监督小组,负责检查推免工作实施情况;学校纪委机关对推荐环节进行全面监督。

各学院(校区)要成立由院长、书记以及教师代表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本学院(校区)的推免生遴选工作。

第六条  参与推免生遴选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均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或直接关系人等报名参加当年遴选的,一律实行主动回避;凡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当年遴选的要主动报备。

第三章  推荐指标及分配

第七条  各学院(校区)的推荐指标原则上按学院(校区)应届本科毕业生数和生源质量综合考虑。

第八条  各学院(校区)的推荐指标重点向基础学科以及国家战略和民生领域急需的相关学科倾斜。

第九条  学校推荐指标不分学术型和专业型,由被推荐学生自主选择填报。

第四章  遴选条件

第十条  基本条件

申请推免的学生必须是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

第十一条  政治思想和道德方面的要求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二)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三)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十二条  遴选要求

(一)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二)依据《青岛科技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学生前6个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不低于本专业前40%

(三)学生前6个学期学业成绩排名不低于本专业前25%

(四)学生综合测评得分是遴选排名的主要依据。

(五)外语成绩较好,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在426分(含)以上,或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462分(含)以上(艺术、体育类学生可放宽至426分);外语专业推免生的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必须在70分(含)以上;其他语种(俄语、日语、德语)的推免生亦应达到相对应成绩标准。

(六)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后复学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和体质达到本科教学要求,体检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四条  支教团的具体报名条件和遴选办法由学校团委负责制定和执行,但必须满足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第一、二款遴选要求。支教团专项计划学生不得报考外校。

第十五条  参与遴选的学生应主动报备有可能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直系亲属或直接关系人,并声明回避关系,否则取消参与遴选的资格。

第十六条  各学院(校区)可根据上述要求结合自身专业特色制定推免生的具体条件,但要合理设置各遴选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

第十七条  各学院具体条件在公布前,须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在学院(校区)内予以公示。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推荐工作程序

(一)学校布置推免工作,各学院(校区)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学院(校区)推免办法和实施细则,统计应届毕业生综合测评成绩及排名等情况,并将相关政策文件及排名情况向全体学生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校区)提出申请。各学院(校区)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下达指标和学生本人意见确定推荐名单。

(三)各学院(校区)将初步审定的推荐学生名单在本学院(校区)内进行公示(不得少于三天),根据公示期间师生反馈意见,确定本学院(校区)推荐学生名单并报送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

(四)各学院(校区)报送的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核、批准、公示。

(五)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公示完的学生名单按省招考院要求进行上报,由省招考院审核通过后,学生即取得推免资格。

(六)取得推荐资格的学生可在研招网进行志愿填报。

(七)具体的推荐工作日程以当年工作安排为准。

第十九条  本校学生在推荐工作过程中要配合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的工作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配合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完成综合测评排名。

(二)放弃推荐资格的学生须本人自行书写《放弃推荐资格的声明》,声明中应说明放弃的原因,本人签名按右手食指指印确认。

(三)主动报备声明回避关系。

(四)本人应提交的获奖证书、证明等材料务必详尽,且必须提交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备查验。

(五)获得学院(校区)拟推荐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并交至学院相关负责人处。

(六)通过省招考院审核的学生尽快在研招网上填写个人情况和志愿。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推免工作接受教育部、省招办及相关监察部门的监督管理,推荐工作的相关制度、办法、名额分配方案、实施细则及拟推荐名单等重要事项均由各级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二十一条  有关推荐政策规定、推荐名额、拟推荐名单、学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学校将在研究生院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学生推免过程中对遴选程序、标准或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复议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本人实名提出书面复议申请,交至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

对遴选结果有异议的复议申请中应包括:申请复议的结果、具体事实和涉事人员。

对遴选的程序和标准有异议的复议申请,应于学院(校区)公布实施细则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逾期不再受理,内容应包括:申请复议的相关程序、标准,复议人认为合理的程序、标准及相关说明。

(二)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立即展开前期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听取申请人所在学院(校区)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意见,询问学院(校区)参评学生等,必要时需要录音或做文字记录。

(三)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在进行完前期调查后,由小组成员召开专门会议,对复议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四)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的会议内容以会议纪要形式保存,并依据会议纪要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申请人。

(五)复议答复时间为3个工作日,复议结果为学校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申请推荐过程中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对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除立即取消其推免生资格外,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并按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在当年有直系亲属或直接关系人参加申请推免,且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如发生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情况,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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