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16号),受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导办)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负责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请各学院按照“文件上的参评条件和要求”进行自我审定,符合专业水平评估的学院将自己学院相关的材料进行认真组织和提交,具体详情请见附件。
联系人:岳老师 杨老师 联系电话 84022387 88958629
教育部学位中心关于实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学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