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
为保证2016年博士、硕士毕业研究生和同等学力人员、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秋季学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传达到学位点负责人及有关研究生指导教师、毕业研究生和学员。
一、请申请秋季答辩的研究生将成绩单、发表文章成果的原件复印件各1份及《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登记本》交到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处。教学秘书按照《研究生科研成果量化标准与答辩要求》审核研究生在学期间研究成果得分。审核后于9月30日之前将《 年拟申请学位基本情况登记表》(电子版及书面盖章签字1份)和审核合格的发表文章成果的复印件(在读期间发表论文首页复印件;未正式出版,需要递交审稿修改意见、编辑部接受函和版面费通知复印件等接受证明;被SCI或EI收录的文章应附检索证明,带原件核查(包括同等学力人员)。如未收到接受函等接受证明,可推迟到论文评阅结果收回后(11月中旬))上交研究生处学位办(注:秋季申请学位同学的上述论文证明材料须全部提交;春季论文材料学院留存,以备学位办抽查)。
二、答辩工作安排
1.报送材料阶段:
将定稿博士论文三份、《博士论文评阅意见书》三份(下载并填写相关内容)、每份评审费300元,管理费50元,硕士论文(包括工程硕士、同等学力人员)两份,每份评审费200元,管理费60元,由各学院教学秘书于10月17日之前交论文电子版查重,10月24日前交纸质版论文交校学位办组织盲评,论文格式见研究生处网页“学位授予---学位管理”,如格式不一致将不予受理,须为装订稿,隐去导师、学生姓名及相关信息,盲审论文扉页处导师暂不签名,但需仔细审阅论文,由学院统一提交论文及清单(清单上盖章并标注“提交论文均已通过相应导师严格审核”字样),逾期不交者,本学期将不予受理其学位申请。
2.学位论文评阅阶段:
时间:10月25日至11月21日,由校学位办负责论文的寄送和评阅意见的收回。毕业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结果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3.修改学位论文阶段:
时间为11月中下旬,如按照《研究生科研成果量化标准与答辩要求》达到要求且论文盲评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者可进入论文答辩阶段,申请答辩材料具体包括:
(1) 研究生论文答辩申请表(一式二份)
(2) 学位论文答辩报告书(一式二份)
(3) 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4) 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审批表(一式二份)
(5)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核表
第(1)与(5)项须由学院秘书交至学位办,经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领取研究生毕业答辩表决票。
同等学力人员及在职人员在研究生处---在职教育网页上下载并按要求填写《申请硕士学位审批材料》。
学位办将及时把“学位论文评阅书”的复印件转交学院;研究生应妥善保存加盖公章的“学位论文评阅书”复印件,“学位论文评阅书”原件将作为“绝密”资料存于档案馆,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查阅。
请导师严格把关,按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指导与督促学生修改,学位论文答辩会上由答辩秘书宣读所有的评阅意见,导师发表申述意见。
4.论文答辩阶段:
时间安排:必须在12月9日之前进行。答辩相关程序及原则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A.博士生预答辩:
在博士论文参加盲评前学院应进行集体预答辩,以学科专业为单位统一组成预答辩专家组,专家组应由3-5名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一般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博士生依据预答辩专家评审意见修改论文,经导师同意并签字后才能进行正式论文评阅工作。
B.答辩委员会组成原则: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人组成,委员中正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其中应有1-2名校外的专家,导师应回避,不参加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至少有2名校外的专家,委员会一般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导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和评委。
C.答辩注意事项:
(1)实行按学科进行集中答辩,各学院至少在答辩7天前将答辩日程安排确定,并通知研究生本人,同时将答辩日程安排表交研究生处一份。学位论文至少在答辩7天前送交到各答辩委员会委员手中。
(2)答辩之前三天必须公开张贴海报,答辩必须公开进行,接受公众监督。
(3)答辩委员会应按照《青岛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组织答辩过程。
5.学位审批阶段
研究生向图书馆提供本人的论文电子版(具体时间及提交办法另行通知)。各学院以学院为单位向档案馆提交存档材料和学位论文纸质版;向图书馆提交纸质版硕、博士论文1份;向研究生处提交纸质版博士生论文1本、硕博士保密论文纸质版1份、硕博士电子PDF版论文(其中保密论文电子版按“保密+学院-姓名+学号”命名(单独建立文件夹),其余博士论文按“博士+学院+姓名+学号”命名,硕士论文按照省学位办的要求命名)。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答辩合格者的学位问题,表决通过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在相应决议上签字,于12月14日之前交学位办。逾期不交影响学位授予者,责任自负。
研究生处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