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师生服务区 >> 规章制度 >> 培养文件 >> 正文
培养文件
青科大11号 研究生课程教学和成绩管理条例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6-07 编辑:

研究生课程教学和成绩管理条例

 

为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保证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及成绩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课程管理

第一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是根据培养方案确定的,列入教学计划的研究生教学课程来源于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二条 根据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确定的课程,由研究生部(处)编出研究生课程一览表,确定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开课学院等。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若确需变动,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并报研究生部(处)备案和变更。

第三条 政治理论课、外国语和应用数学为全校研究生开设的公共课,由研究生部(处)负责将教学任务下达,相关学院负责开课。

第四条 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补修课由招收研究生的学院负责组织安排有关教师授课,若其中有的课程需其他学院开课时,由招收研究生的学院提出申请,研究生部(处)协助解决。

第五条 聘请校外专家、教授来本校讲授研究生课程或研究生到校外听课,由招收研究生的学院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处)核实,校长批准后由学院负责联系,并报研究生部(处)备案。

二、课程教学

第六条 列入教学计划的研究生课程,应有相对稳定和较为系统的教学大纲,指定主要参考书目(或期刊),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有教材,尽量选用研究生用书,专业课鼓励选用自编教材。

第七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应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注意反映本学科的前沿动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注意启发式、研讨式教学,提倡采用多媒体技术教学。任课教师应重视研究生能力的培养,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探索教学规律,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须指定必读书目和参考阅读书目,每学期检查研究生的读书报告、读书笔记、课程论文等不得少于2次,并应定期评估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效果,以保证研究生能按时按量完成学习任务,拓宽学术视野。

三、 课程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研究生的课程教学由研究生部(处)、各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研究生公共课由研究生部(处)安排,有关学院协助管理。研究生部(处)的职责是:提出教学要求,编排公共课课表,检查教学质量,协助教师做好考核工作。有关学院的职责是:安排任课教师,落实教材,检查教学质量,做好考核工作。

  研究生专业课程由研究生部(处)与开课学院共同管理。研究生部(处)的职责是:提出教学要求,落实教学安排,检查教学质量,协助教师做好考核工作。有关学院的职责是:安排任课教师,编排专业课课表,落实教材,检查教学质量,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 在每学期结束前1个月,研究生部(处)下发下一学期的全校公共课安排表,各学院在与公共课不相冲突的情况下安排专业课课表,并将本学院的课表(包括课程名称、任课教师、授课时间、学时、地点)于学期结束前报研究生部(处)。课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需经研究生部(处)批准。

第十一条 各学院统筹安排本学院的教学资源,一般应安排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全校同一门课程只能由相应学院的一位教师开设或几位教师共同开设;同一位教师同一学期开设的研究生课程,一般不得超过2门;同一位教师为同一研究生上课门数一般不得超过2门。

第十二条 各学院和任课教师应按教学计划开课,如因故不能按时开课,任课教师须于开课的前2周书面报告研究生部(处)批准,对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研究生部(处)有权调换任课教师。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课时数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已讲授的课程,不得中途停开、改开或合并。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须事前由主讲教师或教研室提出报告,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部(处)批准。凡缺课学时,须按教学计划于事后补足,未能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该课程的教学工作量及成绩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加(退)选。若必须加(退)选时,须经个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和研究生部(处)批准后,于开学两周内到研究生部(处)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习个人培养计划以外的课程,需另行办理旁听手续,对未办理旁听手续而自行听课的研究生,不承认其成绩,上课教师不计工作量。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尽量在校内选课,如个别课程需要到外校选课,应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部(处)批准。在外校修课结束后,将由外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该课程的考试成绩单送交研究生部(处)。凡上述手续不完备的,一律不承认其成绩,不计学分。

四、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 课程学习和各种研究环节必须按要求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取得相应学分。但研究生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1/3时,应取消其考核资格。

第十八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其方式分别有:笔试、口试、笔试和口试相结合。

笔试可以开卷、闭卷或开、闭卷并用。采用口试方式进行考试时,要求组成口试小组(由2人以上的教师组成),预先备好题签、答题要点和评分标准,口试时要有记录,考试后要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采用开卷笔试方式时,可以堂上开卷,也可以课下大作业(或课程论文),堂上开卷要指定时间、地点,并有人监考。课下开卷一般是课程论文,要在限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论文字数不得低于1万字。

考查可采用笔试、口试、开卷、闭卷的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学位课程必须严格进行考试,且以闭卷为主;选修课和补修课程必须以笔试或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实践的考核,任课教师除评定成绩外,还需要写出评语。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一律采用百分制计分。

第二十一条 硕士生学位课每门成绩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达到要求的可获学分,否则须进行重修(考)。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地评分,并按照研究生部(处)或各学院下发的研究生考试成绩登记表中所列名单登录课程考试成绩,不得自行增减或更改名单。

第二十三条 考核试卷使用及命题要求

为使考核试卷规范化和便于记载成绩及归档,凡是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除大型设计作业课外)一律使用研究生部(处)印制的《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考试试卷》,其它杂乱用纸不准用作研究生课程考试试卷。

每门课程的考核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反映研究生全面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又要反映其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试的题目应由任课教师或教学小组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试题要难易适度,份量得当,以利于鉴别每个研究生的实际水平。

第二十四条 课程学习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试卷考核成绩和适当参考平时学习成绩情况严格评定。平时成绩包括实验、作业、课堂讨论、读书报告和论文撰写等。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凭医院医疗诊断证明和有关证件,在课程考试前3天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学院领导及导师批准,报研究生部(处)备案,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准予缓考,否则按缺考论处。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或研究生考试(包括考查)舞弊者,成绩按不及格处理,且不得重修(考),按《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免修、重修(考)、补修

1、免修

有以下情况可以免修:

(1)在我校或校外进修的研究生课程,其考试成绩优良,经指导教师同意学院负责人批准,研究生部(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本门课程,并确认其学分。

(2)无学习成绩,但有该门课程的教材、学习笔记等,经任课教师审阅签署意见,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各学院负责人批准并报研究生部(处),由研究生部(处)组织安排考试,考试成绩优良者,可以免修,并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免修课程由研究生本人于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处)审批后,由研究生部(处)安排组织考试,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者,可提前获得该门课程学分,否则不予免修。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某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

2、重修(考)

为了改进和完善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学分制度,对课程学习中出现不及格(低于60分)的研究生需要重修(考)的情况作如下规定:

学位课:硕士生在学期间出现不及格课程可以重修(考),在规定学制期间重修(考)合格者,准予毕业,否则不予毕业。重修(考)成绩一律登记在重修(考)栏内

选修课:硕士生成绩不及格时,研究生本人可向研究生部(处)申请重修(考),也可另选其它课程。重修(考)成绩一律登记在重修(考)栏内。

博士生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博士生本人必须向研究生部(处)申请重修(考);非学位课不及格者,博士生本人可向研究生部(处)申请重修(考),也可另选其它课程。

重修(考)课程时须交纳重修(考)费100元/学分,必须在课程学习之前交纳,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3、补修

补修课为同等学力或跨学科考取的硕士生,除完成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外,须补修的大学本科相应的主要课程2门以上,必须进行考核,但不计学分。对于跨学科考取的博士生,原则上由博士生本人通过自学等途径补修需要的现专业硕士课程,不计入学分。

第二十七条 旁听

在校研究生可以旁听培养计划之外的课程,每门旁听课程按100元/学分收费。研究生可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持本人研究生证及本人照片一张到研究生部(处)办理旁听手续,并由研究生部(处)下达教学任务,逾期不予办理,办理后不再予以退课。凡无旁听证者不允许听课。每人每学期限旁听1-2门课程,其成绩、学分一律不计入培养计划。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必须通过规定的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答辩。

五、成绩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一周将课程考试试题原件送交研究生部(处),统一印刷、装订、密封。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任课教师应在考核完毕后10天内评卷完毕,由任课教师登陆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填入成绩,并打印成绩单后签字,与考试答卷一并送交研究生所在学院,由各学院教学秘书登记并统一报送研究生部(处)。逾期半个月不送交者,予以通报。考试试卷、考试答卷、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送交研究生部(处)存档。

第三十条 我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任何人(包括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成绩。如有特殊情况确须查阅试卷和更改成绩者,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部(处)审查批准。

六、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部(处)每学期组织教学期中检查,了解教与学的情况,并提供自评表。各学院定期进行教学经验总结,交流本学位点的研究生教学经验,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评估,内容包括:教学大纲、教材、教学方法、试卷、考试方式以及教学效果等。自我评估材料有教学秘书于学期末交研究生部(处)一套备案,否则,予以通报批评。

关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 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 |
  • 山东省教育厅 |
  • 山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服务平台 |
  • 学信网 |
  • 青岛科技大学 |
  • 旧版网站
  • © 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院 

    地址:青岛市松岭路99号(崂山校区) 邮编:266061

    地址:青岛市郑州路53号(四方校区) 邮编:266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