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监督和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措施,主要考察研究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开展科学研究、解决科学或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检查学位论文选题的前沿性、研究方案和研究计划的可行性等。凡在学校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均须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二章 开题报告时间
第三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按如下时间段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具体时间结合学制、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1. 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其中学制为两年的硕士研究生应在第二学期或第三学期初完成开题。
2. 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生)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3. 因在校外进行联合培养无法到校按期进行学位论文开题的研究生,应按实际情况及时在校外进行开题;因故休学研究生,论文开题期限顺延,返校后应及时组织。
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研究生最多可有一次申请延期参加开题报告的机会,申请延期参加开题报告需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得到导师同意、培养单位批准,并在研究生院备案;硕士研究生最长允许延期6个月,博士研究生最长允许延期12个月(自申请延期获得批准之日起计算)。未办理延期手续或申请后未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当次学位论文开题记为“不通过”。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导师所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本人的研究特长,与导师协商确定论文选题,在广泛查阅文献资料、深入调研或有充分实验依据证明可以立题的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书。
第六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内容应包括:学位论文研究课题的名称、选题依据、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的价值及可能达到的水平、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动态、参考文献、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创新点、研究基础、工作计划等。
第七条 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写作质量,原则上,研究生通过开题报告至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少于1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实行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审核、培养单位组织考核、研究生院备案的工作制度。
研究生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组织实施、结果审核工作,以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为单元组织成立相应的学科(专业)开题报告考核小组,采取公开答辩形式进行。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答辩时间一般每位不少于30分钟;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答辩时间一般每位不少于45分钟。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开题评议小组成员应由5-7名(奇数)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硕士研究生开题评议小组成员应由3-5名(奇数)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组成。导师不可作为评委,开题秘书和评议小组成员不能兼任。
第十条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工作应按照既定程序进行。(1)研究生根据开题工作安排及科研进展情况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研究生开题申请后成立考核小组,对申请人开题资格进行核查。(3)举行开题报告会,报告人员以PPT形式向考核小组口头汇报开题报告的所有内容,考核小组根据研究生的汇报及所提交的材料对开题报告打分并给出结论性审查意见。(4)开题报告工作完成后,各培养单位将开题报告完成情况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时将审核核结果录入研究生系统,并做好考核材料的保存和归档。
第十一条 拟涉密的学位论文,在进行开题报告会之前须办理涉密论文开题报告申请和审查,严格执行《青岛科技大学研究学位论文涉密管理办法》(青科大字[2015]204号)。开题前未进行定密审批的学位论文,原则上不再受理涉密申请。
第五章 结果及处理
第十二条 开题小组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小组成员须根据研究生开题报告质量独立打分,打分采用百分制,成绩取所有成员平均成绩。平均成绩≥90分考核结果记为优,75分≤平均成绩<90分考核结果记为良, 60分≤平均成绩<75分考核结果记为合格,平均成绩<60分考核结果记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开题报告最终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开题报告工作完成后,各培养单位将开题报告完成情况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确定最终考核结果并录入研究生系统。
第十四条 如开题小组考核结果为“合格”并通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人需对考核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书面答复,并对开题报告内容进行针对性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开题报告经导师签字确认后留档保存。
第十五条 首次开题报告未通过者,需重新进行开题。研究生重新开题应在首次开题报告日3个月后至6个月内进行,重新开题前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导师及学院同意后方可进行。每位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最多有两次参加开题报告会的机会。
第十六条 开题报告通过者,原则上不能更改学位论文题目。如果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在征得导师同意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重新开题。
第十七条 开题报告通过者,如果研究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更,但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在征得导师同意和确认后,可以申请修改学位论文题目:(1)开题报告考核小组建议;(2)中期考核小组建议;(3)学位论文评审专家或者预答辩小组建议;(4)学位论文答辩小组建议。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将终止培养,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将进入分流程序或终止培养:(1)两次开题报告均未通过;(2)逾期未申请延期进行开题报告或申请延期进行开题报告未获批准;(3)超过开题报告完成时限,仍未参加或未通过开题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实施细则,广泛征求意见,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和党政联席会通过后,在培养单位网站公布,并制定开题报告监督保障机制,在正式实施前需报研究生院备案。如培养单位对开题报告的要求高于本规定,依据高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1级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其余年级研究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