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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8-25 编辑:

为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切实安排好课程学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学位论文等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发展意见》(教研〔2020〕9号)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顶端,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坚持育人为本,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为核心,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战略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围绕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研究等领域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研究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具有求实创新、认真严谨的作风和勇于探索、献身科学的精神。

(二)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了解学科的发展方向及国内外研究前沿,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而且要具有主持科研、技术开发及工程项目的能力,或解决和探索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能力。

(三)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本学科的外文资料,有一定的写作能力,运用外国语进行学习、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学制和学习年限

博士研究生学制四年,硕博连读生、直博生学制五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四年制学习年限不少于三年,五年制学习年限不少于四年,最长不超过八年。

三、培养方式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为主。重点培养其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应根据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在拓宽和加深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以及掌握学科发展动态的基础上,培养博士研究生创造性研究工作的方法和严谨的科学作风。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为保障和提高培养质量,鼓励建立指导小组协助导师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应相对固定,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总学分不低于22学分,其中学位课程学分不低于8学分,研究环节10学分,其余为选修课学分。课程学习集中在第一学年完成,课程成绩达到60分即为合格。建议各博士培养学院至少开设1门全英文课程,以提升研究生课程的国际化水平。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如下:

(一)公共学位课(4-6学分)

1.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必修课(2学分,36个学时)。

2.高级英语:必修课(2学分,32学时)。

3.应用泛函分析、高等数学物理方法:根据科研需要选修(2学分,32学时)

(二)专业学位课

1.学科核心课:一般从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课程中选取。

2.学术素养、论文写作指导课程:必修课(课程名称、学分由学院确定)。

3.实验室安全课程:必修课(课程名称、学分由学院确定)。

(三)选修课

选修课是需要体现本学科优势和特色的课程,可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中选定或者根据需要和开课条件另行开设。

(四)补修课

跨学科人员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补修2-3门本学科硕士阶段专业学位课,计成绩,不计学分。

五、主要培养环节及要求

(一)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

1.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保证博士研究生质量的重要环节。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学院要制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审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培养方案的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课程设置、毕业应取得的总学分以及各研究环节的安排等。

2.培养方案是研究生管理、培养和学位授予的主要依据,一经确定,必须共同维护其权威性、严肃性,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必须修改时,由学校统一布置,按要求全校各学科专业统一修订。特殊情况需要修改的,也必须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然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3.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指导研究生制定出个人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的内容包括学习课程的总学分、学位课程和选修课程的选定及教学要求、每学期的学时分配,考核期限及方式、指导方式、研究环节等具体安排,制定出的培养计划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由学院审批并备案。

4.培养计划制订后要严格执行,不得轻易变动,如需变动须根据《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5.博士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由研究生院会同有关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共同组织落实,并负责组织教学安排;专业课程由各开课学院组织教学安排。

6.博士研究生的修课时间可根据培养工作的需要,在个人培养计划中作出具体安排,可安排在论文工作前,或者课程学习与论文工作同时进行,但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须修完所规定的学分。凡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重修,须在课程学习前办理重修手续。重修学习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选择继续重修。

(二)开题报告(1学分)

博士研究生应广泛查阅文献资料,在导师指导下,确定论文选题,并在本学科范围内进行开题报告论证。开题报告工作原则上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具体时间结合学制、学科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学位论文选题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改题者,应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是否需要重新开题,报学院备案。

研究生的论文选题应与本学科研究方向内容一致,应紧密结合科学前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突出创新性、先进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按照《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开题报告通过者获得1学分,不通过者可限期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者不能取得本环节规定学分,终止培养,予以分流或退学。

(三)中期考核(1学分)

中期考核是对博士研究生入学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情况、学术素养和学位论文进展情况等各培养环节全面的、综合性的测评。在开题结束后,所有类型的博士研究生须参加中期考核,各学院(学科)对博士研究生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达不到本学科考核要求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延期考核或分流。考核结果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报学校审批备案。

(四)学术报告(1学分)

1.在学期间必须听取学术报告10次。参加学术活动时,须认真填写《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登记本》,并经报告主讲人或报告会组织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

2.在学期间必须做学术报告4次,报告须填写《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登记本》。校内报告须张贴海报,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国内或国际学术会议上的报告,以会议报告日程安排或大会论文集为依据。

(五)学位论文(7学分)

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在本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所研究的课题在相关领域做出创造性成果;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应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或实践意义;论文必须文句通顺、简练、数据可靠、图表清晰,准确地表达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提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论文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论文写作格式须符合青岛科技大学学位论文写作基本规范和格式要求。

六、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后,经导师推荐即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其答辩资格,导师就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学位论文写出评语,由学校组织论文学术不端检测和评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答辩。

学位论文的评审、答辩和学位申请与授予等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青岛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规定进行。

七、其他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22博士研究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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