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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日期:2021-04-12 编辑:研究生院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崇高使命。为进一步加强导师队伍建设,规范指导行为,努力造就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新时代优秀导师,结合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岗位资格

第一条 导师是培养和指导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学校实行有计划地遴选和聘任研究生导师。导师岗位的设置必须与学院的研究生教育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通过建立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培训、考核和奖励体系,实行总量控制下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导师与研究生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导师小组成员由同一学科或同一学院不同学科点的导师,或者学院外、校外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2-3人。博士生导师小组提倡交叉学科的专家参加。

第三条 每年师生互选以前,学院根据导师科研水平、科研经费、在研项目的级别与重要性,以及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年度考核情况等,对当年上岗招生导师名单进行审核认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具体上岗标准如下:

(一)新遴选的导师需参加并通过岗前培训,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岗前培训者不可招生。

(二)硕士生导师原则上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三年(计算时间截止招生年份的7月1日,下同);博士生导师原则上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少于四年。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满足延缓退休条件的导师经个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可继续招生。导师退休时,应将其指导的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转给导师小组其他具有当年招生资格的导师。

(三)导师须有科研项目,并有一定的可支配科研经费。

(四)硕士生导师近三年至少取得3项科研成果(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青岛科技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成果包括核心期刊论文、专著、发明专利、省部级奖励和优秀作品等,下同),博士生导师近三年至少取得6项科研成果。新引进人才入职三年内可不对第一署名单位进行限制,其导师第一位,申请教师第二位,则申请教师等同为第一作者。

(五)能严格执行学校、学院制定的培养要求,已培养的研究生质量较好。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要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要求,承担研究生培养、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第五条 培养工作方面的职责

(一)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在学术方面向学生详细介绍专业方向、当前的科研课题等。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研究生本人的特点及论文工作需要,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对专业方向、培养目标提出明确的要求。培养计划由导师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导师全过程指导和培养研究生。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研究和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导师要配合研究生管理部门做好各项考核工作;要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包括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制定论文计划等。在论文工作前,指导研究生选好论文题目,制定具体研究方案。在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的整个过程中,导师应认真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定期检查论文的质量和进展情况。

(四)研究生完成论文实验工作后,导师要依据学位论文要求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并在学位论文的撰写过程中给予具体指导,认真审查实验数据和研究结果,引导学生开展深入讨论,反复审阅修改,最后做出学术评价。

(五)研究生申请答辩前,导师应先组织预答辩,征求答辩小组意见,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第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职责

(一)立德树人,做“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践行者,培养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淡泊名利、严谨治学的高尚精神,注重师德建设,做爱国主义精神的弘扬者、社会主义道德的传承者、先进文化的推动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良好校风的倡导者。

(二)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七条 其他方面的职责

(一)导师要严格要求学生恪守学术道德,培养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术作风,坚决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对其数据的可靠性、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等要严格把关,并承担重要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与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二)导师要关心研究生心理健康,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心理健康状况,帮助解决心理困惑,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心理素质。

(三)导师要经常与研究生见面,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及时掌握研究生思想状况,关心研究生的成长、成才,切实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导师要重视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对实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要切实加强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制定科学有效的实验室管理规定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研究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与事故,切实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导师要对研究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全面掌握,做出客观、准确的考核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学院做好各类评奖评优的推荐工作。

(六)导师要对研究生进行就业创业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并在就业时给予推荐、介绍,全方位提供帮助,科学的进行职业规划指导,并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创业,鼓励学生响应国家政策,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做出贡献。

(七)协助学校、学院做好研究生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章 岗位考核

第八条 考核类型分年度考核与综合考评。年度考核与人事处教师考核工作基本并轨;综合考评每三年组织一次,综合考查导师三年来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核方式除导师自我总结外,引入学生评价与学院意见,考核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上岗及招生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年度考核和综合考评中,对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不能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违反学术规范、有悖师德、责任心缺失等导致重大问题或事故的导师,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

(一)人事关系调离我校者,取消其招生资格;

(二)不符合上岗标准者,暂停招生;

(三)不能履行导师职责,如不按期指导研究生,或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对研究生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不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不主动配合各级部门认真解决,致使研究生人身受到伤害或受到学校处分,导师对上述情况之一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者,暂停一年招生;

(四)在学校学位论文评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其指导的论文出现1篇“不合格”,则暂停指导教师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如同一指导教师3年内有2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暂停相应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

(五)研究生在科研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导师资格;

(六)导师到国内、外进修、学习、访问,时间超过1年者,暂不安排招生;

(七)导师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导师职责者,保留其导师资格,不再安排招生;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处分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十条 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批手续,由学院提出报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研究生院汇总、复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特殊情况,也可以直接由研究生院提出,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被取消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师资格。重新申请导师资格时,需按新增导师遴选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导师在研究生招生、培养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指导教师(含兼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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