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025-1学期拟评职称人员名单公示 |
各位督导员: 现将各学院申报本学期听课人员名单公示如下,请根据上课时间安排听课,并给出考评结果。(考评结果为各督导员听课后评价得分的平均值,且需三人以上评价方为有效,采用百分制)。申报教授职称的教师课程由本校区校级教育督导组进行评价,申报副教授职称的教师课程由本校区院级教育督导组进行评价。本学期末由组长将《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教学质量评价成绩单》Word电子版及其PDF盖章版发至 |
附件【.doc】 |
发表时间:2024年09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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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会的通知 |
各学院: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青岛科技大学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文件精神,提高研究生导师教书育人能力,根据“研究生导师指导责任建设月”活动有关要求,学校决定举办2024年度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范围 全体研究生指导教师均应参加每年度的研究生导师培训。培训会形式如下: 1.2024年新遴选 |
发表时间:2024年09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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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 |
发表时间:2017年09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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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
教研〔2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研究生教育肩负着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创新创造的重要使命,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应对全球人才竞争的基础布局 |
发表时间:2020年10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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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
学位〔2020〕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确立了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的主线,规模持续增长,结构布局不断优化,学位管理体制和研究生培养体系逐步完善,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我国 |
发表时间:2020年10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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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
(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
发表时间:2024年05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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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
发表时间:2016年09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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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 |
学位〔20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 |
发表时间:2014年02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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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表时间:2021年06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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