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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3年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3-05-25 编辑:

各学院及2022级研究生: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获得实践经验,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与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具有同等的重要地位,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重要保障。为做好2022级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研究生应在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方可进入专业实践环节,特殊情况下可申请采取以课程学习与专业实践交叉的方式进行,以达到专业实践环节的培养目标,原则上应在第二学期结束前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实践环节

2.专业实践的内容应结合相关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培养目标要求和研究生个人情况而定,包括教学实践、生产实践、科研实践、工程实践、产品设计、艺术创作和实际问题调研等。

二、开展方式、实践时间

(一)开展方式

专业实践的开展方式应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和校外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实践基地集中与自主联系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可采取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由校内导师结合自身所承担的应用型科研课题,安排学生的专业实践环节。

2.充分发挥校外导师的指导作用,利用现场的人才培养资源,由校外导师负责安排相应的专业实践环节。

3.依托各培养单位建立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由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和选派学生去现场进行专业实践。

4.非全日制研究生结合本人的选题、论文工作及自身岗位开展专业实践。

(二)实践时间

1.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2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累计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不具有2年企业工作经历的,累计专业实践时间应不少于1年。非全日制定向培养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可结合自身工作岗位任务开展。

2.其他专业学位类别的开展方式及实践时间按国家各类别教指委要求执行。

三、组织管理

专业实践环节由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和联络,加强研究生实践期间的跟踪管理,主动与实践基地、校外导师、研究生保持联系,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实践情况和思想动态,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1.导师(组)指导

各培养单位应建立双导师(组)指导制以加强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指导,共同负责研究生全过程培养,包括思想品德、学风和职业素养等方面。校内导师重点负责指导课程学习、学位论文工作涉及的科学研究内容,校外导师重点负责指导专业实践、学位论文工作涉及的工程等实践内容。

2.安全教育

研究生专业实践开始前,各培养单位要做好岗前培训、安全教育、保密和知识产权教育等工作,并与企业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增强研究生的自我管理、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到高风险作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要按照该单位安全控制标准和流程工作,并按该单位或行业的要求参加特殊保险。

四、具体要求

1.制定专业实践任务书

在专业实践开始前,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相关规定,按照所在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的专业实践大纲要求,结合研究生个人特点,指导研究生制订《青岛科技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任务书》,明确专业实践的类型、起止时间、总体要求与目的、进程安排、各阶段的具体任务与要求等(研究生系统中提交)。

2.提交学习报告

研究生采取季报的形式向培养单位提交《青岛科技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学习报告》(附件1)存档备案。

3.考核管理

1)实践结束后,研究生总结个人专业实践的整体情况,填写鉴定表(附件2),并提交至校外导师。校外导师根据研究生实践学习情况,完成鉴定表评价、评分和签字后交由校内培养单位管理人员;校内导师根据研究生的学习报告、实践报告和鉴定表,完成实践考核表的评价、评分。

2)实践环节的最终分数按校内导师评分*50%+校外导师评分*50%进行核算,考核通过获得2学分。

五、其他

1.请相关人员认真阅读《青岛科技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青科大研字[2023]01号)文件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2.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加强过程管理。考核不通过或不按期进行专业实践者予以学业预警,可在三个月后至半年内重新申请进行第二次考核,或由研究生本人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培养单位批准后可继续完善或重新进行专业实践工作。研究生第二次专业实践考核仍未通过,视为专业实践考核不通过,终止培养,给予退学处理。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202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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