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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科大11号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6-07 编辑: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的规定

 

第一条 中期考核即资格考核,在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初,对硕士生在读期间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研究环节等各培养环节进行全面的、综合的测评。为确保硕士生培养质量,坚持奖励与淘汰相结合的原则,提倡竞争,鼓励先进,淘汰不合格者。

第二条  硕士生中期分流的流向为:提前答辩和毕业;继续攻读硕士学位;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肄业。

第三条 学校对每级硕士生在入学后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初进行一次思想品德与业务素质的全面衡量和考核。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

1、思想政治表现及道德品质状况,具体考核方式参考《研究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执行;

2、课程考核成绩的审核;

3、科学研究的能力与科研成果的质量(实践环节和开题报告);

4、身体健康状况。

第五条 考核标准

1、思想品德好,成绩优秀(学位课成绩不低于85分;非学位课成绩在90分以上),各方面能力较强,表现较突出者(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核,可具有申请提前毕业资格):

(1)具有提前毕业的资格。

(2)优先享受奖学金(作为推荐各类奖学金的上报人选)。

(3)进入论文工作阶段。

2、政治思想品德获良好评价,按时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分,学习成绩合格,各方面表现较好,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

3、政治思想品德获良好评价,但尚未在第一学期和第二学期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课程学分的,又未在这两个学期内开展论文工作的硕士生,学院应对其提出批评,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未修满学分,在补修学分的同时可以进入论文工作阶段,但导师应经常检查其论文进展情况和论文工作质量,而且必须中期考核通过后,才有资格申请论文答辩。

    4、政治思想品德获良好评价,在第一、第二学期内因课程考试不及格而未修满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分的,研究生部(处)给予书面通知,不及格的学位课交费重修,不及格的非学位课可选修其他选修课代替,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未足的学分,同时可以进入论文工作阶段,但导师应经常检查其论文进展情况和论文工作质量。

    5、由导师安排,并经学院同意,研究生部(处)审批备案后,研究生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可以同时进行,课程学习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多延长一年,论文答辩必须在通过中期考核后方可进行。如在读时间超过3年,则3年后,学校停发硕士生所有的费用,停发导师与该研究生有关的所有津贴。

    6、研究生综合测评不合格者,不能通过中期考核,视其情节参照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考核结果由各学院汇总,于规定的时间(第15周之前)内交研究生部(处)审核并作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 考核方式及组织程序

1、中期考核由各硕士学科点学科带头人负责组织。

2、考核小组一般应由学科带头人为组长,组成包括硕士指导教师在内的有关教师参加的3-5人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专业研究生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应举行有本专业研究生参加的会议,逐一听取参加中期分流的研究生关于入学以来学习和科研的汇报。研究生本人在汇报前应提供书面材料,并回答考核小组提出的问题。

3、考核小组对被考核者根据第四条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全面的考核,并提出初步考核意见。考核情况应有文字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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