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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16 编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科技、人才和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推进新时代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培养具有研究和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我校对部分研究生实施联合培养,为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联合培养是指为最大限度利用国内外高校、高水平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等校外优质资源,发挥各自优势特点,以提升研究生科学精神、创新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目标的一种培养模式。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包括:

(一)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国内外高校、高水平科研机构、行业企业;

(二)与学科及导师有友好合作关系的国内外高校、高水平科研机构、行业企业;

(三)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四)其他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

第二章 联合培养工作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以我校为主要培养单位,课程学习、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论文答辩等培养环节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科研、论文等部分培养内容在联合培养单位开展。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论文选题、开题、论文进度检查、学位论文等多个培养环节。鼓励校外导师参与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培养计划选定、答辩等全方位人才培养。

第五条 联合培养单位应为研究生推荐优秀的技术和管理骨干作为校外导师,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或为我校聘任的行业企业导师、实务部门高管。

第六条 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应高度重视研究生的安全问题,联合培养单位应负责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的安全教育、日常管理和评价,为研究生提供一定的食宿条件和其他必要的学习或科研条件,配备相应的人员加强对研究生的指导和管理,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取得科研成果应首先满足我校的毕业要求。

第七条 联合培养单位双方都有维护对方知识产权等有关权益的义务,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取得成果经双方认可,可联合申报知识产权或在国内外期刊、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具体可另外签署联合培养协议,就联合培养方式、期限、培养内容、对方提供的学习或科研条件、双方的职责、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研究生的费用、待遇及安全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必须照常缴纳学费和注册学籍,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按照我校有关规定享受奖助学金。

第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派出由相关学院和导师组织实施,离校前须在研究生系统提交申请并上传盖章版《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赴外联合培养协议书》,纸质版材料在学院存档。

第十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应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建议研究生购买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我校和联合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联合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所造成事故的,由研究生本人依法承担责任,学校也将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联合培养期间应保持与校内导师、学院联系,联合培养结束后应参照学校返校规定按时返校,校内导师应做好研究生的科研和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招收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接受同等学力教育的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如与联合培养协议不一致或未涉及的内容,以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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