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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任课教师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8-25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加强研究生教学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12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12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实施方案》(教材〔20206号)相关规定和精神,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任课教师条件

第二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第四条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重视对研究生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知识、身体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全面培养。

第五条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承担教学任务、认真钻研教学内容、努力掌握教育教学规律,总结和积累教学经验,遵循教育规律和研究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课程由正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硕士研究生课程由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

第七条 对课程所在学科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于开课前写出并提交讲授提纲、教学日历。

第八条 对承担外语教学的任课教师,要求其须有半年以上出国经历。

第九条 身心健康,能胜任教学工作。

第三章 教师职责

第十条 积极接受和认真完成研究生院和学院下达的教学任务,自觉遵守教学纪律。

第十一条 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教学要求备课,不断调整和更新教学内容,补充新的知识,加强实践性环节;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采用多种形式教学,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实际能力训练,特别是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对教学各个环节要高标准、严要求,保证达到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第十二条 在研究生课程教材选用上,要严把政治关和学术关,政治把关重点审核教材内容、插图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重点审核教材内容、插图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作用,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促进研究生教学质量的全面发展。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应将课程思政作为课堂教学改革的重要元素,围绕政治认同、家国情怀、文化素养、宪法法治意识、道德修养等重点优化课程思政内容供给,确保课程思政贯穿于课堂授课、在线学习、实验实践等各教学环节。

第十四条 应及时优化教学内容,鼓励教师开发新形态教材,注重纸质教材、电子教材和网络化教材有机结合,注重反映本学科的前沿动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利用启发式、研讨式等教学方式。任课教师应重视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探索教学规律,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所有类型(课程、实验、实践型等)教学环节都应进行考试或考查,任课教师都要严肃、认真地组织课程成绩考核工作。每门考试课程应同时出题量和难度相当的 AB 试卷(包括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并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经常与研究生院及学院联系,交流情况,对教学管理、研究生学习情况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常听取研究生、督导员及领导干部对教学的意见,努力提高教学效果。

第四章 教学纪律

第十七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随意更改。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任课教师因故请假不能上课,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提交课程调整申请,经教学秘书审核、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研究生院核准后,方可完成课程调整。

第十八条 课程调整原则上应提前两天进行,若任课教师本人确实无法提前办理手续,须事先通知学院教学办公室,经分管研究生工作院长同意后,教学办公室通知研究生并报研究生院,事后由任课教师补办手续并进行补课。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无关的内容,不能任意增减课时或变动教学内容。

第二十条 教师任课期间,每学期应严格控制课程调整次数(包括更换时间、地点、任课教师),课程调整次数最终纳入学院年度教学工作综合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严肃考试制度,敢于同考试作弊、送人情分等不良行为作斗争。凡任课教师降低标准或送人情分的的试卷,以零分计,并依照《青岛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成绩提交时间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填报成绩,逾期不提交者予以通报,并依照《青岛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进行处理。凡因任课教师不及时报送成绩,致使研究生中期考核不通过或无法评优评先等,其后果和责任由任课教师承担。

第五章 考核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排教育督导员不定期地对任课教师进行听课、检查,对任课教师师德、教学效果、研究生评价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鼓励研究生向任课教师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通过研究生信息系统中“评教”模块反映。研究生院定期汇总研究生意见,对反映意见集中的任课教师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并公示。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两年评审一次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优秀奖,对教学质量优秀的教师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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