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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7-17 编辑: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加强对研究生教育培养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 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研字〔2010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育督导机构

第一条 学校施行校院两级督导制度。学校成立校级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以下简称“校督导组”),由分管校长领导,在研究生院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对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院级研究生教育督导组(以下简称“院督导组”),在培养单位党政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校督导组的工作指导。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员聘任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热心教育督导工作,讲政治、敢担当、懂教育,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与奉献精神,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2.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熟悉学校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

3.长期从事研究生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原则上应为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生导师,学术水平高,研究生教学指导经验丰富。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研究生教育督导员工作,按时按质完成各项督导任务。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5.校院两级督导组成员同期不得交叉任职。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员实行选聘制。校督导组组长由研究生院推荐,学校聘任,校督导组成员由培养单位推荐或教师自荐,经研究生院汇总报分管校长批准,由学校聘任。院督导组由培养单位负责选聘,报研究生院备案,成员人数可以参考在校生规模确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连续聘任不得超过3个任期。在聘期内,督导组成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予以解聘。

第四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

第二章 督导员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充分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章为依据,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以学术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规格为标准,切实加强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六条 校督导组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督导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总体督导。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对研究生教育进行咨询、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总结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的建设性意见,指导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

(二)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进行专项督导。重点检查正高级职称教师和拟晋升正高级职称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每学期对各培养单位进行中期教学检查,包括深入课堂听课,对教师教材选用、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课程考核等各环节进行检查,教学日历及教学大纲执行,学科(专业)学期课程安排及执行,考试环节、试卷检查及成绩单存档情况等。

(三)对学校研究生培养环节全过程进行随机督导。抽查研究生招生复试、学位论文开题、专业实践、中期考核、学位论文预答辩、答辩等环节是否严格规范,及时反馈教育教学过程中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

(四)对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进行专项督导。对教育过程中呈现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分析影响培养质量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为教育政策制定与调控提供依据。

(五)检查与督导学位点建设、研究生导师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接受学校培养方案论证、学位授权点评估材料咨询、论证等工作。

(六)随机走访或听取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者、学校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对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学校和研究生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院督导组在本单位范围内开展督导工作,主要是对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一)对本单位课程课堂教学与专业实践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协助校督导组进行中期教学检查,重点检查副高级职称教师和拟晋升副高级职称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并从学科专业层面,深入细节了解教学状况,专业实践进展情况。

(二)督查研究生的招生复试、课程教学、学位论文开题论证、中期考核、学位论文预答辩及学位论文答辩等环节,从专业层面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检查与督导本单位学位点建设、研究生导师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参与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论证,督查研究生课程设置、课程建设情况,参与学位授权点建设与评估及导师能力提升等工作;

(四)检查本单位研究生教学材料、培养过程中的考核材料等是否规范、齐全。

(五)随机走访或听取本单位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者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本单位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定期例会制度。督导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学期初组织召开督导组全体会议,制定学期督导工作计划。学期结束前,召开督导工作总结会,提交督导工作学期总结报告,并由督导组组长汇总向学校提交督导工作报告。督导组成员工作应记录在学校统一印制的《研究生培养质量督导手册》上,做到督导环节有案可查,有据可依。

第九条 实时反馈制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教学秘书、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或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公室反映;对于研究生教育中出现的严重事件,应形成书面督导意见报研究生院讨论研究。

第三章 督导方式与保障

第十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采取常规检查与随机抽查、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督导工作。督导具体方式包括,随堂听课,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访谈、抽查和问卷调查,召开专题研讨会等。

第十一条 督导组成员凭“督导证”开展督导工作,各培养单位要密切配合,落实建立督导组工作机制,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教师、导师和研究生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督导工作,不得拒绝、干扰督导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单位对督导员提出的督导意见、建议,应予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公室负责与督导员联系和沟通,负责督导员意见、建议的处理和反馈,确保督导结果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督导员每学期完成工作任务后,向学校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办公室提交总结及督导工作记录本。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校级督导组成员津贴,每年按10个月发放。院级督导组成员津贴标准由培养单位自行制定,可按计工作量的方式给予工作补贴。

第四章 督导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工作量原则上不少于40学时,每学期考核一次,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对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工作不负责任的,报分管校长批准后解聘。

第十六条 工作量核算要求

1.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每次计1学时工作量(理工科类的督导可根据实际开课情况自主协调)。

2.每学期巡考不少于5门次(公共课不少于2门次),每次计1学时工作量。

3.参加研究生招生复试、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专业实践、论文(预)答辩检查等环节督导(秋季以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为主,春季以招生复试、论文(预)答辩检查为主),每项不少于5组(每组不少于2人),每组计2学时工作量。

4.每学期参加中期教学检查,组织召开教师、导师、研究生座谈会1次,每次计2学时工作量。

5.其他督导工作按照实际情况计算工作量。

第十七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为学校研究生教学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督导员,授予“优秀研究生教育督导员”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教育督导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本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督导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248月起开始执行。《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实施办法(修订)》(青科大研字〔20211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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