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 岛 科 技 大 学
研究生教育督导制度暂行办法
青科大字【2010】75号
研究生培养质量是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举措。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对研究生教育培养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在原有教学督导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任务是对学校、各学院、有关研究生教育和行政管理部门的教学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总结推广教学、管理工作中的先进经验,推动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
第二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各项教学活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研究生教育督导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职权,负责聘任各级督导员以及日常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1、检查和评估学校学位与研究教育的管理过程、培养环节和其它相关工作。
2、评估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状态与效益,提出评估报告和工作建议。
3、提出可供各学院学位与研究教育工作参考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及研究生工作部(处)反映学院的愿望、要求和呼声。
4、参与讨论和制定学校学位与研究教育制度和事业发展规划。
5、总结推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经验,开展督导工作科学研究。
6、定期召开督导工作会议。
第五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员主要职责
1、列席校、研究生工作部(处)及学院的有关会议。
2、要求研究生教学单位提供有关材料及汇报研究生教学工作。
3、对研究生教学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
4、负责组织对研究生教学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5、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被督导的单位或教师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向学校有关部门和学校党政领导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向全校通报公布。
6、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7、制止违反研究生教学规章制度的行为。
8、督导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被督导单位和教师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委员会可进行复查。
第三章 督导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我校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实行校、院二级教学督导管理体制。
第七条 研究生督导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3、具有高级职称,有5年以上从事研究生教学工作的经历,熟悉教学业务工作,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
4、钻研教育理论,熟悉教育管理工作,掌握教育督导与评估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探求教育规律,支持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在工作中精益求精。
5、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敢讲真话。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教育规律的行为,态度明确,及时制止、纠正。
6、深入基层,了解真情,实事求是。对被督导单位的评价应客观公正,言之有据。提出的督导建议应中肯、确切。
7、作风民主,对人热情、坦诚,尊重被督导单位,热心为学校和院系服务。保障被督导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被督导单位的合法权益。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
8、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第八条 督导员的聘任及待遇
1、每届聘任校级督导员4-6名,由研究生处负责选聘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每届任期二年;院级督导员每届从有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学院各聘任1-2名,各学院应认真推荐(原则上在学院担任院级行政管理职务的教师不参与推荐),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一年。
2、督导员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开展督导工作,做好督导记录并按期参加督导员会议。不能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工作不负责任者,学校有权随时解聘。任期满后学校视其工作业绩,决定予以续聘或解聘。
3、 督导员的待遇 :教学督导员在任期间,由学校给予补发津贴。
第九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由督导委员会根据学校研究生的教学工作安排组织实施。
(1)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被督导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指导、监督、检查、评估活动。
(2)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被督导单位的研究生教育工作进行专题的指导、监督、检查、评估活动。
(3)随访督导是指不定期地到被督导单位了解情况和对综合、专项督导后的督导效果进行反馈调查。
第十条 学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年根据学校工作要点制订工作计划,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制定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并在督导实施前通知被督导单位。
2、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
3、组织督导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评估。
4、向被督导单位提出督导意见,通报督导结果。
5、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完成督导任务后,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全校公布督导结果。
第十二条 随访督导应当按照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安排进行。督导员自行随访应当事先征得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十三条 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督导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1、听取情况汇报。
2、查阅有关文件、档案等资料。
3、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
4、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和问卷调查。
第十四条 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本办法开展督导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扰督导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五条 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由学校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对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督导员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者。
2、以各种理由不配合督导工作或阻挠、抗拒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职权者。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蒙骗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督导员者。
4、打击、报复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和督导员者。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和督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议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因渎职贻误工作者。
2、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者。
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者。
4、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者。
5、其他滥用职权的情形。
第十七条 情况处理
研究生工作部(处)根据督导员反馈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汇总后,根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最终结果在教学简报和网上公示。
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
主任:刘光烨
副主任:吴俊飞
委员:马延岳 王伟文 王金堂 王泽鹏 王景景 王德宝 尹洪山
曲国先 杨文君 杨树国 李勋来 赵 彤 孟照国 贺 炜
钱 翌 曹 胜 谢广文(按姓氏笔画)
青岛科技大学第三届研究生教育督导组
督导组组长:吴俊飞
督导组副组长:贺炜 孟照国 李萍
校级督导成员:刘亦凡 巫静安 陈滇宝 夏少武 吴其晔
院级督导成员:于润梅 叶庆国 叶焕民 刘 勇 刘 军 孙绍权
辛守臣 宋志慧 周桂莲 赵常志 赵 菲 徐 磊
曹 胜(按姓氏笔画)